12月20日行将施行“进口产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”(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),信任有了这项服务,问题就能方便的解决了。
(海关总署网站)或“单一窗口”(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)提交《进口产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请求表》(下图),一起提交满意产品样品归类的有关的资料和契合第2条合适运用的规模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。
(海关总署令第236号,以下简称《预裁决方法》)处理。请求人如需请求预裁决,仍依照《预裁决方法》相关规定处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、《进出口税则产品及品目注释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》、产品归类决议或相关规定产生显着的改变的,进口产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成果一起失效,请求人可就该产品再次提交咨询请求。